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2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資格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裁判案由:確認資格無效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