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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45號原 告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即反訴被告 水蓮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

之1被 告即反訴原告 新生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複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654號楊景晴背信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關係人楊景晴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0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