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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38號被 告 甲○○即反訴原告原 告 乙○○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主 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求為撤銷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0五四四號強制執行程序,被告於本案訴訟進行中提起反訴,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主張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原告應履行保證責任等語,請求原告給付新台幣一百七十五萬元,然查上開被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匡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