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4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卯○○被 告 子○○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乙○○被 告 巳○○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庚○○被 告 癸○○被 告 寅○被 告 申○○被 告 未○○被 告 天○○被 告 地○○被 告 戌○○被 告 酉○○被 告 亥○○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午○○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壬○○
室被 告 宇○○被 告 丑○○○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