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44號原 告 今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