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6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謝孟璇律師被 告 丙○○
乙○○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被 告 胡基林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6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謝孟璇律師被 告 丙○○
乙○○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被 告 胡基林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