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41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勤工程有限公司、甲○○、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8741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80,120元,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應為27,631元,惟聲請人已繳29,413元,溢繳1,782元。為此,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所述事實,經本院審查結果屬實,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是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782元,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