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13號原 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樓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機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裁判案由:交付機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