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255號原 告 世界通商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叁仟零叁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