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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9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5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被 告 甲○○

樓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日期:200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