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5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被 告 甲○○ 樓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