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5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三五一號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訴訟標的物 │房屋課稅現值(│請求廢棄部分房屋面積│應繳納之裁判費││ │新臺幣;元) │及價值(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㈠臺北縣新店市大豐│422,500 │㈠面積: │4,140 ││ 段第734建號 │ │ 84.57平方公尺 │ ││㈡門牌號碼:臺北縣│ │㈡價值: │ ││ 新店市○○○路46│ │ 257,798 │ ││ 巷37弄1號1樓 │ │(計算式:422,500 ×│ ││㈢面積:138.6平方 │ │84.57÷138.6≒ │ ││ 公尺 │ │257,798;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