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43號原 告 競工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華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43號原 告 競工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華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