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9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55號原 告 甲○○

之1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蕭嘉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泰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屬於財產權訴訟,本應以原告提起本訴所得之訴訟利益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課徵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5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因原告不能陳報其因本訴所得之受益為若干,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0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