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9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75號原 告 丁○○

乙○○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元予原告。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519元,惟本件原告請求調整年租金所受之利益為260,029元(即請求調整後580,651元-請求調整前320,6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年之調整租金利益,合計為2,600,290元(即260,029 元×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本院溢收31,680元,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31,680元,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