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58號原 告 戊○○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詹璧如律師趙君宜律師被 告 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裁判案由:交付房地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