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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9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58號原 告 戊○○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詹璧如律師趙君宜律師被 告 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