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06號上 訴 人 甲○○即明昌商行送達代收人 關維忠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9806號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71,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