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移轉返還信託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60,002元,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38,453元(即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上訴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339 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26,002元,尚欠新台幣1,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