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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更一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請求移轉車輛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日期:200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