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聲 請 人即上訴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