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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更二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聚股份有限公司、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常會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元,惟原告請求撤銷被告等13家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訴訟,其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為何,應依該決議內容及原告持有股數占被告公司資本比例認定之;本件原告雖提出被告公司之各該會議議事錄等資料,但關於各該會議內容中之何項決議經訴請撤銷結果,將致原告得有利益一事並不明,而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每一原告所訴請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計算,因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之股東常會決議計13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共計為21,450,00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00,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為20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等
裁判日期:200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