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69號聲 請 人 乙○○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改任乙○○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捷音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