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戊○○
號丙○○庚○○癸○○未○○卯○○申○○寅○○子○○甲○○丑○○
樓乙○○○辰○○辛○○丁○○午○○己○○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楊景勛律師被 告 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惟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定有明文,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並按各原告每月薪資數額為基準(計算式為:各原告每月薪資數額12月10年),各原告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在扣除各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後(已繳貳拾柒萬叁仟叁佰陸拾元,除以原告共十八名,元以下四捨五入),尚應補繳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雖具狀載明委任謝政達律師、楊景勛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其中原告丁○○、午○○、巳○○並未出具委任狀,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各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桂玉◎附表:
┌─────┬──────┬────────┬──────────────┐│原 告│訴訟標的價額│應補繳裁判費 │單位:均為新台幣----元 │├─────┼──────┼────────┼──────────────┤│ 戊○○ │7,618,080 │61,251 │ │├─────┼──────┼────────┼──────────────┤│ 丙○○ │7,562,160 │60,756 │ │├─────┼──────┼────────┼──────────────┤│ 庚○○ │8,572,080 │70,755 │ │├─────┼──────┼────────┼──────────────┤│ 癸○○ │7,730,280 │62,439 │ │├─────┼──────┼────────┼──────────────┤│ 未○○ │7,461,000 │59,766 │ │├─────┼──────┼────────┼──────────────┤│ 卯○○ │7,958,640 │64,617 │ │├─────┼──────┼────────┼──────────────┤│ 申○○ │7,027,920 │55,410 │ │├─────┼──────┼────────┼──────────────┤│ 寅○○ │9,722,160 │79,170 │ │├─────┼──────┼────────┼──────────────┤│ 子○○ │6,912,360 │54,321 │ │├─────┼──────┼────────┼──────────────┤│ 甲○○ │7,032,360 │55,509 │ │├─────┼──────┼────────┼──────────────┤│ 丑○○ │7,920,960 │64,320 │ │├─────┼──────┼────────┼──────────────┤│ 乙○○○ │7,706,160 │62,142 │ │├─────┼──────┼────────┼──────────────┤│ 辰○○ │8,064,960 │65,706 │ │├─────┼──────┼────────┼──────────────┤│ 辛○○ │7,978,560 │64,815 │ │├─────┼──────┼────────┼──────────────┤│ 丁○○ │8,076,960 │65,805 │ │├─────┼──────┼────────┼──────────────┤│ 午○○ │9,507,360 │79,962 │ │├─────┼──────┼────────┼──────────────┤│ 己○○ │7,450,080 │59,667 │ │├─────┼──────┼────────┼──────────────┤│ 巳○○ │7,570,080 │60,855 │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