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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國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國字第11號上 訴 人 乙○○

丙○○被 上訴人 內政部消防署法定代理人 戊○○被 上訴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萬玖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