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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甲○○送達代收人 劉振瑋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給付生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3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0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