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弄3號己○○

弄3號戊○○丁○○○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0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