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
陳建中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追加被告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嗣追加被告乙○○,復未於追加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差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