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原 告 甲○○被 告 台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妨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