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9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複代理人 林奕秀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9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複代理人 林奕秀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