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上 訴 人 溢登體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0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