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5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剛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7,900,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