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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88號原 告 繼德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拓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06,945元,應繳裁判費138,8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7,8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裁判日期: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