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5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院本件98年6月5日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民事裁定,為訴訟進行中之裁定,不得抗告,本院誤載為得抗告,聲請人因此提起抗告並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已於98年7月23日撤回抗告,是聲請人此部分誤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自應退還。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