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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誠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零柒拾貳元,惟查,原告對被告丙○○○、丁○○追加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圩倩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登記
裁判日期:200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