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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 告 辛○○被 告 庚○○○

樓戊○○甲○○

樓丁○○己○○

樓丙○○

樓乙○○

樓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