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原 告 張大中即張大中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張斐雯律師林彥志律師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 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