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56號上 訴 人 張大中即張大中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等間因本院九十六年重訴字第四五六號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