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原 告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
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複 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王雪娟律師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受 告知人 香港商太古昇達國際廢料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