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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嗣更正裁定亦於95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提起抗告,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5年10月24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95年度抗字第1481號)。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