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原 告 邱裕鈜訴訟代理人 賴素蘭
陳鄭權律師林志豪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徐明水律師被 告 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奕棟被 告 邱江寶蓮
邱秀慧邱鍾玉麗邱瀚霆兼法定代理人 邱奕仁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邱奕棟、邱奕仁有無行使偽造私文書移轉訴外人邱東壁對於被告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行為及訴外人邱東壁之遺產範圍為何,攸關本件原告請求是否有理由為由,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4 號遺產稅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均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644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4 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7 月9 日院貞地股98訴00859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