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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聲 明 人 春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棟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上列聲明人因與原告邱裕鈜及被告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12人間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9 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7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聲明意旨略以:原告邱裕鈜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附件所示,因被告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進公司)於訴訟繫屬中為分割,聲明人春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分割後之新設公司,關於本件訴訟與被告合進公司有關之訴訟標的係由聲明人繼受,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9 條、第176 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三、經查:被告合進公司於民國97年9 月1 日以法人分割為原因,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聲明人,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北市政府103 年5 月7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函覆分割計畫書節本及土地、建物部分之財產清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㈦第14

1 至144 頁),惟本件原告附件聲明二係主張前開因分割所為讓與為無效,而列合進公司為被告,訴請聲明人將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移轉次序3 欄所示以法人分割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由被告合進公司將附表一編號

1 至13移轉次序欄1 所示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即無承受訴訟之問題。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終止公同共有等
裁判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