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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原 告 邱裕鈜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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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于真

邱陳燦兼 上 七人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被 告 邱煜堂受 告 知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末行「公共同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裁判案由:終止公同共有等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