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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奕棟

邱江寶蓮邱秀慧

邱奕仁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邱裕鈜

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賴素蘭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士筠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原審判決主文所命項目 上訴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確認附表丁編號18所示「於民國71年10月6日登記於被告邱江寶蓮名下之關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20,000股」為原告與被告邱江寶蓮、邱奕棟、邱奕仁、邱秀慧公共同有。上開遺產,應按附表丁「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上訴聲明一 240,000元 被上訴人第一審先位聲明十六㈠至㈡子項: 120,000股×10元÷5=240,000元(見本院110年6月18日裁定第8-9頁核定之價額)。

裁判案由:終止公同共有等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