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43號原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周建才律師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張躍騰律師黃豐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營業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7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補正說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合約書上所載系爭工程總價487,528,000元,是否包含系爭5%加值營業稅?
(二)原告主張系爭5%加值營業稅,不具承攬報酬之性質,在解釋上應適用15年之一般時效,有何學理上或實務上之根據?
(三)被告主張系爭5%加值營業稅,是承攬報酬一部分,是否有學理上或實務上之根據可提供參考(如主管機關在規範公共建設編列工程經費時,是否有相關規定資料)?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