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56號原 告 乙000000 0法定代理人 丙00000 00原 告 甲000000 0
Liability
820法定代理人 丙00000 00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啟翔律師被 告 丁○○ 住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判決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4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