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6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應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玖佰零肆萬貳仟叁佰

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陸萬零陸佰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原告甲○○、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給付應分配款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