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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62號抗 告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卜樂視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22日本院返還溢收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