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6號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301,809元,應繳裁判費208,3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7,3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