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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仲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陳希佳律師李惠貞律師謝宏明律師相 對 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吳光陸律師(通訊處:台中市○區○○○路○○○號12樓)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6年仲聲忠字第81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伊前依「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桃園航空貨運園區建設計畫申請須知」規定之甄選程序,經由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營運桃園航空貨運園區建設計畫桃園航空貨運園區甄審委員會評定相對人為「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桃園航空貨運園區建設計畫」案之最優申請人,雙方於民國92年5越30日簽訂桃園航空貨運園區興建營運契約,相對人因該契約增修事宜之爭議,於96年8月20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提起仲裁聲請,經該協會以96年仲聲忠字第81號仲裁事件受理在案。嗣兩造分別選定黃立、陳榮隆為仲裁人,且經仲裁協會於96年11月22日以(96)仲業字第962257號函通知兩造及二位仲裁人應共推主任仲裁人,迄今已逾30日,仍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為此聲請法院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於選定之仲裁人後30日內,既未能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主任仲裁人,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因本件仲裁事件涉及BOT契約條款解釋等爭議事項,是審酌該事件性質,認為選定曾任台灣台中、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中分院法官、國立中興大學(現為國立台北大學)、私立東海大學兼任講師,且有仲裁實務經驗之吳光陸律師擔任本件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為適當。

四、依仲裁法第9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選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0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