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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7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1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信用卡並恢復信用額度,為交付特定物及履行特定行為之請求,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