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05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8La Music Community Inc.(Samoa) 之A 輪特別股
5 萬股係為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殷振源